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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宿政策

迁就条款

迁就条款

第 1 条(适用范围)。
1. 本酒店与住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,均应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;对于本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,应依照法律法规或普遍公认的惯例处理。
2.当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,无论前款规定如何,该特别约定均应优先适用。
第 2 条(住宿合同申请)
1. 拟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者,须向本酒店申报下列事项。
  • (1)住客姓名
  • (2)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
  • (3)住宿费用
  • (4)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
2.若住客在入住期间提出延长住宿期限(超过前款第2项规定的住宿天数)的请求,本酒店将视该请求提出之时为收到新的住宿合同申请,并据此处理。
第 3 条(住宿合同的订立)
1. 住宿合同自本酒店接受前条所述申请时成立。但若能证明本酒店未予接受,则不在此限。
2. 根据前款规定,当住宿合同成立时,您须在酒店指定的日期前,支付以住宿期间(若超过3天,则以3天为限)的基本住宿费为上限、由本酒店规定的预订金。
3. 预付金首先用于抵扣住客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;若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7条规定的情况,则按违约金、赔偿金的顺序依次抵扣;若有剩余,将在根据第11条规定支付费用时予以退还。
4.若未能按照第2款的规定,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预订金,则住宿合同将失效。但此规定仅限于本酒店在指定预订金支付期限时,已将该事项告知住客的情况。
第4条(关于免缴定金的特别约定)
1. 尽管有前条第2款的规定,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后,可接受关于无需支付该款所规定定金的特别约定。
2.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,若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规定的订金,且未指定该订金的支付期限,则视为已同意前项的特别约定。
第 5 条(拒绝签订住宿合同)
在下列情况下,本酒店将不予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。
  • (1)住宿申请未依据本条款办理时。
  • (2)因客房已满(或人员已满)而无空余客房时。
  • (3)当认为拟入住者可能在住宿方面实施违反法律法规、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时。
  • (4)当拟入住者被认定符合下列(一)至(三)项情况时。
    • (二)《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实施不当行为等的法律》(平成3年法律第77号)第2条第2项所规定的暴力团(以下简称“暴力团”)、同条第2条第6项所规定的暴力团成员(以下简称“暴力团成员”)、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成员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
    • (二)当该法人或其他团体由黑社会组织或其成员控制其经营活动时
    • (三)法人中如有符合暴力团成员条件的高管时
  • (5)拟入住者有对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的言行时。
  • (6)当拟入住者被明确认定患有传染病时。
  • (7)在住宿方面遭遇暴力索求行为,或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。
  • (8)因自然灾害、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。
  • (9)当本酒店认定拟入住者处于《冲绳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》第5条所列的下列情况时。
    • (Ⅰ)醉酒或言行明显异常,给其他住客造成困扰。
    • (Ⅱ)身体或衣物严重不洁,导致住客感到不适。
  • (10)曾在本酒店实施过符合本条第(3)、(7)或(9)项规定的行为时。
第 6 条(客人取消合同的权利)
1. 住客可向本酒店提出申请,解除住宿合同。
2.若住客因可归责于其自身的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(但根据第3条第2款的规定,本酒店已指定定金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,且住客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),将根据附表第1所列标准收取违约金。但若本酒店同意第4条第1款的特别约定,则仅限于本酒店在同意该特别约定时,已就住客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向住客进行告知的情况。
3.若住客未与本酒店联系,且在入住当日晚上8点(如已明确告知预计抵达时间,则为该时间过后2小时)仍未抵达,本酒店可能会将该住宿合同视为由住客解除并予以处理。
附表1
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 不眠之夜 某日 前一天 7天前
普通班 ~14人 100% 100% 50% 20%
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 不眠之夜 某日 前一天 2 天前
团体 15人起 100% 100% 80% 50%

[注] %表示违约金占基本住宿费的比例。

第7条(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)
1.在下列情况下,本酒店有权解除住宿合同。此外,对于因依据本条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,本酒店概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(1)当符合《住宿条款》第5条中的任一情形,或者在入住期间发现符合该情形时。
(2)在客房内睡着时吸烟、恶意破坏消防设备等,或未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(仅限于为预防火灾所必需的条款)时。
2.当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,对于住宿客人尚未享受到的住宿服务等,本酒店不予收取费用。
第 8 条(住宿登记)
1. 住客须在入住当日,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。
(1)住客的姓名、年龄、性别、住址及职业
(2)对于外国人,应包括国籍、护照号码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
(3)出发日期及预计出发时间
(4)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
2. 住宿客人如欲通过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1条规定的费用,须在前款所述登记时提前出示上述凭证。
第9条(客房的使用时间)
1. 住客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点至次日上午10点。但若连续入住,除抵达日及离店日外,可全天使用客房。
2. 无论前款规定如何,本酒店可能会允许客人在该款规定的时间以外使用客房。详情请咨询前台。
第 10 条(遵守使用规则)。
入住本酒店的客人,请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在酒店内张贴的使用规则。
第11条(费用支付)
1. 住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等费用的明细及其结算方法,均按本酒店规定执行。
2. 前款所述的住宿费等,请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或本酒店提出要求时,在前台以现金、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可替代方式支付。
3.即使本酒店已向住客提供客房且客房已可供使用,但若住客自行决定不入住,仍将收取住宿费。
第12条(本酒店的责任)
1.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过程中,或因未履行上述合同而给住客造成损害时,将对该损害予以赔偿。但若该损害并非因本酒店应承担责任的事由所致,则不在此限。
2.为应对火灾等突发情况,本酒店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。
第13条(无法提供已预订客房时的处理方式)
1. 本酒店若无法向住客提供合同约定的客房,应在征得住客同意后,尽可能安排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。
2. 无论前款规定如何,若本酒店无法为客人安排其他住宿设施,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补偿金,该补偿金将用于抵扣损害赔偿金。但若因非本酒店过错导致无法提供客房,则不支付补偿金。
第14条(寄存物品等的处理)
1. 对于住客寄存于前台的物品、现金及贵重物品,若发生灭失、损毁等损害,除不可抗力情况外,本酒店将对该损害予以赔偿。
2. 对于住客带入本酒店但未交由前台保管的物品、现金及贵重物品,若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其灭失、毁损等损害,本酒店将予以赔偿。
第15条(旅客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)
1.若住客的随身行李在入住前已送达本酒店,本酒店仅在事先已同意的情况下负责保管,并将于住客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将其交还。
2.若住客退房后,其行李或随身物品遗留在本酒店,且已查明所有者身份时,本酒店将联系该所有者并征询其指示。但若未收到所有者指示或无法确认所有者身份,本酒店将自发现之日起(含发现当日)保管7天,之后将向就近的警察局报案。
3. 关于前两款所述情况下住客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,本酒店的责任应参照第1款情况下的前条第1款规定,以及前款情况下的同条第2款规定。
第16条(停车责任)
当住客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,无论是否将车钥匙寄存于本酒店,本酒店仅提供停车场所,并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。但若因本酒店在停车场管理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失,本酒店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第17条(住客的责任)
若因住客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酒店遭受损失,该住客应向本酒店赔偿该损失。
第18条(免责条款)
在酒店内使用计算机通信服务时,请客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。若在使用计算机通信服务期间,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,并因此给用户造成任何损失,本酒店概不承担任何责任。此外,若因本酒店认定为不当的计算机通信行为,导致本酒店及第三方遭受损失,您须赔偿该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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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发机场

入住日期

日

夜数

人数(每个房间)